重庆某男士曾对同单位女性工作人员实施不当行为,公司经过核实,认为其行为严重违背内部管理规范,因此决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该男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获得七万七千余元经济补偿。近日,最高司法机构公布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并对此类情况作出说明。
男子性骚扰女同事
被开除后,要求赔偿
重庆某企业的《职员行为规范与奖惩办法》和《奖惩规定》明确要求:维护他人名誉、人格及隐私,禁止损害职员人身安全或滋扰女性职员;对有滋扰女性职员行为的,将予以解雇、终止劳动合同,且保留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对有骚扰行为的,将予以开除。这些规章制度由重庆某企业召集职员与工会代表共同商议拟定,并且已经向全体员工公布。
黄某曾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在工作时间,凭借职务之便,用不文明言辞和不当身体接触方式骚扰女职员,致使数名女职员选择离职,公司对此展开调查,依据黄某的违纪行为,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条款,认定其严重违反了合同和规章制度,因此决定终止与黄某的雇佣关系。
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企业赔偿其因解除劳动关系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为七万七千四百八十元五角五分。
法院:公司行为合法
对黄某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指出,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规,不容许违背女性本人意愿,通过说辞、书写、照片、身体接触等手段对她施行性侵犯行为。公司有责任阻止和惩治凭借职务权力、上下级关联等条件,针对女员工进行性侵犯的情况。
本案涉及重庆某企业,该企业已召集员工代表、出资方代表及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内部规定展开商议,同时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布。黄某实施的性骚扰行为,明显触犯了国家法律条文,也违背了重庆某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单方面终止与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裁定不予批准黄某要求重庆某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损害员工正当权利和个人尊严,公司等雇主必须承担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款明确,若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行为,受害方有权依法要求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及各类组织应采取适当方法,预防并制止借助权力、上下级关系等进行的性骚扰。
法院依据法律,确认员工借助与女性同事的职位高低,实施性侵犯行为,违背了企业内部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并且不必承担违法解雇的补偿,这对维护员工的正当权利,建立纯洁健康的职业氛围,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