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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1号)
  •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    添加时间:2020-02-10    浏览次数:2095 次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疫情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主动、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村)、小区物业报告承租人信息。

二、疫情解除前,出租人不得向外地来和人员出租房屋。已出租的,出租人通知外地承租人不得提前返回;对已返回的,出租人要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

三、凡2020年1月24日后来和承租人,要主动向社区(村)、单位、小区物业申报登记,并自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限自抵和之日起至14日满,每日要测量体温两次,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各镇、社区会同属地派出所要全面、及时、准确对辖区内的房屋承租人信息进行系统摸底、登记靠册,并纳入社区(村)管理,社区(村)负责逐个摸排,包保到位,确保不漏一人。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按照“双通报”机制要求,共同加强管控,同时要为隔离承租人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五、凡出租人知情不报、瞒报、漏报,承租人未主动申报登记、隔离期满前不按规定自行隔离观察、拒不听从劝阻、聚众闹事的,或者出租人、承租人有其他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承租人所在镇、社区(村)和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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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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